支付超3个月房租需租赁企业提供资金监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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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其住房租赁资金应按照成都市《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的规定纳入监管。
《通知》施行之日(20年9月11日)起新产生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为保障您的权益,如住房租赁企业在收取超过三个月租金后未能向您提供监管银行出具的资金监管凭证,您可向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28-86280032。
经核实后的举报人,优客逸家将赠送您一张50元的租房抵用券,以感谢您督促住房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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